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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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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曾修習由國內大學或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國外大學(以下併稱國內、外大學)或中央主管機關所開設化粧品安全性評估訓練課程,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任前條第一項第十六款之安全資料簽署人員: 一、國內、外大學醫學系、藥學系、或化粧品學、毒理學及其相關系、所畢業。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前,自國內、外大學化學或化工系、所畢業,具五年以上化粧品安全評估相關工作經驗。
  2. 2.前項安全性評估訓練課程之內容及時數,規定如下: 一、化粧品管理法規:包括我國化粧品衛生管理規範、國際間化粧品管理規範及我國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制度;至少四小時。 二、化粧品成分之應用及風險:包括美白、防曬、止汗、制臭、染髮、燙髮與其他成分之作用原理與安全性,及化粧品常見不良反應或違規案例;至少八小時。 三、化粧品安全評估方式:包括皮膚生理解剖學、化粧品經皮吸收能力、化粧品皮膚刺激、光老化與光過敏之機轉與臨床症狀、奈米安全性評估、天然物化粧品安全性評估、化粧品風險評估、毒理評估方法(皮膚刺激性、皮膚敏感性、皮膚腐蝕性、眼睛刺激性及基因毒性與致突變性測試)、系統性毒性與安全臨界值及動物試驗替代性方法;至少三十六小時。 四、產品安全性評估結論製作:至少六小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化妝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第 4 條,該法條主要是設定了化妝品安全性評估訓練的要求,包括相關的學歷和工作經驗。根據法條,有相關學歷或工作經驗的人員,可以擔任化妝品安全資料的簽署人員,但需要通過相關評估訓練課程。 參考資料: 根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製造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相關申請書和繳納相應費用,經核准後始得製造或輸入。製造和輸入化粧品所使用的成分及其用途需要符合相關規定,否則將面臨罰金等刑事制裁。例如,製造或輸入化粧品所使用的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都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基準成分,否則會被視為違反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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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曾修習由國內大學或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國外大學(以下併稱國內、外大學)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