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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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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應以中文或英文建立下列資料: 一、產品基本資料:產品名稱、產品類別、劑型、用途、製造廠名稱與地址及產品製造或輸入業者資訊。 二、完成產品登錄之證明文件。 三、全成分名稱及其各別含量。 四、產品標籤、仿單、外包裝或容器。 五、製造場所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證明文件或聲明書。 六、製造方法、流程。 七、使用方法、部位、用量、頻率及族群。 八、產品使用不良反應資料。 九、產品及各別成分之物理及化學特性。 十、成分之毒理資料。 十一、產品安定性試驗報告。 十二、微生物檢測報告。 十三、防腐效能試驗報告。 十四、功能評估佐證資料。 十五、與產品接觸之包裝材質資料。 十六、產品安全資料: (一)經安全資料簽署人員簽名並載明日期之安全性評估結論及建議。 (二)安全資料簽署人員符合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2. 2.前項檔案原始資料以中文或英文建立者,應備有中文或英文譯本。
  3. 3.化粧品分段製造者,第一項第一款之製造廠名稱及地址,應包括製程中所有製造廠及其執行製程。
  4. 4.第一項資料有變更者,其檔案應更新之。
  5. 5.第一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資料,經安全資料簽署人員依產品屬性或特性評估,且由安全資料簽署人員於同項第十六款產品安全資料敘明理由者,得免建立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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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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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應以中文或英文建立下列資料: 一、產品基本資料:產品名稱、產品類別、劑型、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