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2

快速跳轉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以下簡稱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指經營化粧品製造或輸入之下列對象: 一、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應辦理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號。 二、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完成登記之工廠。 三、除免工廠登記之手工香皂業者外,屬前二款之其他製造或輸入化粧品之團體或法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指的是經營化粧品製造或輸入的公司或商號、完成登記的工廠,以及非免工廠登記的手工香皂業者以外的其他製造或輸入化粧品的團體或法人。例如,根據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第 2 條的規定,應完成登記的工廠即屬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的範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以下簡稱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指經營化粧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