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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化粧品製造業者放行原料或包裝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實體或其他替代系統,確保使用之原料與包裝材料屬已完成放行程序。 二、放行由負責品質之權責人員執行。 三、供應商具備一定之技術、經驗及知識,其測試方法經業者同意,且有適當稽者,以所提供之分析證明文件作為業者判定允收之基礎。
  2. 前項放行之原料,經稱量後剩餘者,應盛裝於密閉容器,並適當標示後,始得回存至倉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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