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化粧品製造業者儲存原料或包裝材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一原料及包裝材料應以適合其特性之方式予以儲存與處理,必要時,實施監控以維持之。 二、以適合儲存物品特性之儲存及處理方式為之。 三、原料或包裝材料應適當儲存,並不得與地面直接接觸。 四、重新包裝時,其標籤內容與原標籤之記載相同。 五、經隔離或拒收者,儲存於特定之位置,或以其他可確保辨識之方式區別之。 六、訂定能確保庫存完善週轉之措施,並遵守先進先出原則。 七、實施定期盤點,確認庫存資料之正確;其有顯著差異者,予以調查並矯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