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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依各製造作業階段需求,具備下列文件或資料,並得供隨時取得查閱: 一、使用設備文件。 二、產品配方文件。 三、具識別批號及數量之所有原料清單。 四、每一階段之詳細製程文件,其內容包括原料添加、溫度、速度、混合時間、抽樣、清潔、必要之消毒、半成品傳送或其他相關事項。
  2. 前項製造,應於事前確認下列事項: 一、備齊製造文件及經放行可供使用之原料。 二、設備已經適當清潔或消毒,並可正常運轉。 三、作業區已完成清理,且無殘留前次製造作業使用之原物料。
  3. 第一項製造,其製程中之識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有原料均依配方量測或稱重後,置入適當標示之乾淨合適容器,或直接置入製造設備。 二、主要設備、原料容器及半成品容器,可隨時辨識之。 三、半成品容器記載有名稱或識別碼、批號,及影響產品品質之關鍵性儲存條件。
  4. 前項製程,其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訂定包括允收基準之製程管制計畫,並執行之。 二、執行前款計畫,發現有未符允收基準者,循程序報告,並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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