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化粧品製造場所,應依下列規定建置組織架構: 一、依製造場所之規模及產品之多樣性,明定組織架構及制定組織圖,明確場所內之組織分工及員工職能。 二、確保在不同之活動範圍中,依其生產之多樣性,配置適當階層及經適當訓練之足夠從業人員。 三、呈現品質保證部門及品質管制部門獨立於製造場所之其他部門;品質保證與品質管制之職責,得視情況,由單一部門負責。
化粧品製造場所,應依下列規定建置組織架構: 一、依製造場所之規模及產品之多樣性,明定組織架構及制定組織圖,明確場所內之組織分工及員工職能。 二、確保在不同之活動範圍中,依其生產之多樣性,配置適當階層及經適當訓練之足夠從業人員。 三、呈現品質保證部門及品質管制部門獨立於製造場所之其他部門;品質保證與品質管制之職責,得視情況,由單一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