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就其管理階層及從業人員之責任,訂定內部規範;其內容如下: 一、管理階層: (一)最高管理階層提供足夠資源,確保本準則之實施。 (二)督促場所內各部門及各階層人員參與及承諾遵守本準則。 (三)劃分並告知經授權人員得進出之區域。 二、各部門及階層人員: (一)確認其於組織架構中之所屬部門及職位。 (二)確認其職掌與責任。 (三)取得與其權責有關之文件,並遵守文件之規定。 (四)遵守第八條規定之衛生要求。 (五)報告其權責內可能發生之異常或不符合規定事項。 (六)接受適當之教育訓練,且具備足夠之技能,以完成其職掌活動,並對之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