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化粧品製造業者之生產、管制、儲存及裝運人員,應依其職掌及責任,具備以訓練及工作經驗為基礎之適當技能。
- 前項訓練,化粧品製造業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所有人員有關本準則規定活動之適當訓練。 二、確認不同階層與資歷人員之訓練要求,並訂定及執行與其對應之訓練計畫。 三、考量人員之專業與經驗,並配合其職掌與責任,設計訓練課程。 四、評估訓練需求及製造場所資源,必要時,得委由外部專業機構辦理。 五、實施常態性及持續性之訓練,並定期更新項目或內容。 六、實施新進人員接受與本準則相關之理論與實務基本訓練,及依其職掌安排之特定訓練。 七、於訓練過程中或完畢後,評估訓練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