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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品質管制實驗室準用第二章管理階層及從業人員、第三章廠房及設施、第四章設備、第十一章委託、受託作業及第十六章文件化之規定。
  2. 前項實驗室應就化粧品原物料及成品,予以抽樣及測試。實驗室為抽樣、測試或其他活動時,應實施必要相關管制,確保原物料符合允收基準後,始得使用;成品符合允收基準後,始得裝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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