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化粧品製造業者,依前條第二款再加工成品及半成品時,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經負責品質相關人員同意後,始得再加工。 二、再加工方法,經權責人員同意。 三、對再加工後之成品或半成品執行管制,並由權責人員審查其規格有無符合允收基準。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