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製造業者,對於訪客與未經訓練之人員,應禁止其進入生產、管制及儲存區域。但確有進入必要者,應事前告知其相關注意事項,包括個人衛生及防護衣物穿戴之規定,並予密切督導。
對於化妝品製造業者的管理辦法來說,該法規第9條是針對訪客和未經訓練的人進入生產、管控、和儲存區域的情況進行了規定,因此,該條要求製造業者禁止這些人進入相關區域。但若確實需要進入,則必須事先告知相關注意事項,包括個人衛生和必須穿戴的防護衣物,並且進行密切督導。根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所述,製造業者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衛生規定,以確保生產區域的衛生狀況達到標準。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