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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試驗委託者與受託研究機構間之職責分工,應以書面訂定協議。試驗委託者應對臨床試驗數據品質及完整性,負最終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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