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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試驗委託者應備妥試驗用醫療器材,該器材並應標示有「臨床試驗專用」之文字。
  2. 前項器材之研製,應符合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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