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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臨床試驗機構執行臨床試驗,應經該機構審查會,或依法委託其他機構設立之審查會或共同約定之審查會審查通過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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