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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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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機構執行臨床試驗,應經該機構審查會,或依法委託其他機構設立之審查會或共同約定之審查會審查通過後,始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臨床試驗機構執行臨床試驗,必須經過該機構審查會或其他機構設立的審查會或共同約定的審查會審查通過才能進行。例如,根據最新法源資訊,當受試者參與臨床試驗時,該試驗必須經過專門的審查會議討論和審查,以確保受試者的權益和安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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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臨床試驗機構執行臨床試驗,應經該機構審查會,或依法委託其他機構設立之審查會或共同約定之審查會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