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試驗機構執行臨床試驗,應經該機構審查會,或依法委託其他機構設立之審查會或共同約定之審查會審查通過後,始得為之。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臨床試驗機構執行臨床試驗,必須經過該機構審查會或其他機構設立的審查會或共同約定的審查會審查通過才能進行。例如,根據最新法源資訊,當受試者參與臨床試驗時,該試驗必須經過專門的審查會議討論和審查,以確保受試者的權益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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