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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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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試驗主持人,應具備下列資格及條件: 一、領有執業執照,並從事臨床醫療五年以上之醫師。但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公告無顯著風險之臨床試驗,得以領有中央主管機關發之師類醫事人員專門職業證書,且實際從事五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者為之。 二、最近六年曾受臨床試驗相關訓練三十小時,且至少包括醫療器材臨床試驗及醫學倫理各九小時之相關課程。 三、試驗用醫療器材必要操作能力,經取得證明文件。
  2. 2.醫事人員曾受懲戒處分或因違反臨床試驗相關法規規定,受停業一個月以上或廢止執業執照處分者,不得擔任前項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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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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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試驗主持人,應具備下列資格及條件: 一、領有執業執照,並從事臨床醫療五年以上之醫師。但依本法第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