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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試驗主持人應嚴格遵守臨床試驗計畫之內容。但有緊急情況須執行必要處置者,不在此限。
  2. 前項但書,試驗主持人應於處置完成後七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報審查會及試驗委託者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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