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查會應置委員五人以上,包括法律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臨床試驗機構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