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會應置委員五人以上,包括法律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臨床試驗機構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對於「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40條」,該條規定了審查會應該由五人以上的委員組成,包括法律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臨床試驗機構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審查會的成員達到一定的多元性和公正性,以充分保障臨床試驗的正確進行。審查會成員的組成應該符合該規定,以確保其合法性和客觀性。 參考資料: 根據判決書中的描述,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40條規定了審查會應該由五人以上的委員組成,包括法律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臨床試驗機構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這裡提供了該法條的具體內容和要求,並且說明了其目的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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