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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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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受試者、法定代理人輔助人監護人得隨時撤回同意。
  2. 2.臨床試驗機構對不同意參與臨床試驗者或經前項撤回同意之受試者,應執行常規治療,不得減損其正當醫療權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 52 條,第一項規定受試者、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監護人得隨時撤回同意。這表示受試者或其代理人在任何時候都有權撤回參與臨床試驗的同意。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受試者在臨床試驗開始後改變主意,他們可以隨時要求撤回參與試驗的同意。 根據相關資料,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 52 條的規定,可以參考衛生福利部公告的臨床試驗相關資訊,並參考先前的臨床試驗案例以及相關的醫療倫理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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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 52 條規定:「前條受試者、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監護人得隨時撤回同意。臨床試驗機構對不同意參與臨床試驗者或經前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