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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受試者、法定代理人輔助人監護人得隨時撤回同意。
  2. 臨床試驗機構對不同意參與臨床試驗者或經前項撤回同意之受試者,應執行常規治療,不得減損其正當醫療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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