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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療器材商因遷移至原發給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以外之直轄市、縣(市)營業者,應向原准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歇業;其所領醫療器材許可證,得免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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