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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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商因遷移至原發給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以外之直轄市、縣(市)營業者,應向原核准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歇業;其所領醫療器材許可證,得免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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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6條,當醫療器材商遷移至原本未許可的地區營業時,必須向原核准登記的主管機關辦理歇業;而其所領醫療器材許可證,則可免繳銷。 這項法規的參考可以來自法規條文本身,並且可以結合司法院對於類似案例所做出的裁判書或判決書。舉例來說,當有醫療器材商遷移至別一城市營業而未辦理歇業手續時,原核准登記之主管機關可根據該法規要求醫療器材商辦理歇業程序。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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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