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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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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商因遷移至原發給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以外之直轄市、縣(市)營業者,應向原准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歇業;其所領醫療器材許可證,得免繳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6條,當醫療器材商遷移至原本未許可的地區營業時,必須向原核准登記的主管機關辦理歇業;而其所領醫療器材許可證,則可免繳銷。 這項法規的參考可以來自法規條文本身,並且可以結合司法院對於類似案例所做出的裁判書或判決書。舉例來說,當有醫療器材商遷移至別一城市營業而未辦理歇業手續時,原核准登記之主管機關可根據該法規要求醫療器材商辦理歇業程序。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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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醫療器材商因遷移至原發給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以外之直轄市、縣(市)營業者,應向原核准登記之主管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