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1. 1.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公開或提供之資料,包括醫療器材商依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規定,辦理查驗登記或登錄時所檢附之資料。
  2. 2.前項資料公開之方式如下: 一、刊載於政府公報或其他政府出版品。 二、利用政府電信網路傳送或於政府網站公開。 三、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文中可知,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了公開或提供的資料範圍,包括醫療器材商辦理查驗登記或登錄時所檢附的資料。這些資料可以透過政府公報、政府電信網路或政府網站公開,或者其他足以讓公眾得知的方式公開。 依據法律,政府有義務公開或提供這些資料,以確保透明度和公眾知情權的實珵。例如,政府可以將醫療器材商的許可證核發資訊或年度申報準則規定公開刊載於政府公報上,或透過政府網站來公開這些資料。 參考法條: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108年8月27日修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