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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公開或提供之資料,包括醫療器材商依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規定,辦理查驗登記或登錄時所檢附之資料。
  2. 前項資料公開之方式如下: 一、刊載於政府公報或其他政府出版品。 二、利用政府電信網路傳送或於政府網站公開。 三、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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