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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申請刊播之醫療器材廣告,其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准: 一、內容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二、未以公正、客觀及相同基準之方式,與他人產品進行效能或性能比較。 三、違反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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