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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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申請刊播之醫療器材廣告,其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內容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二、未以公正、客觀及相同基準之方式,與他人產品進行效能或性能比較。 三、違反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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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條條文
- 核名詞
- 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4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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