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 1.依本法第四十一條核准刊播之醫療器材廣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許可證或登錄之產品名稱。 二、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之名稱。 三、醫療器材許可證或登錄字號。 四、醫療器材廣告核准刊播文件字號。
- 2.醫療器材廣告內容涉及醫療器材效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標籤、說明書、包裝或廠商地址資訊者,應以該產品查驗登記或登錄之內容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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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可以得知,在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2條中,規定了核准刊播醫療器材廣告的內容,包括許可證或登錄的產品名稱、所有人姓名、許可證或登錄字號、以及廣告核准刊播文件字號等。此外,若廣告涉及醫療器材的效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標籤、說明書、包裝或廠商地址資訊,則內容應以該產品查驗登記或登錄的內容為限。 為了說明這項法條的運作,可以舉例如下參考資料: 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相關公告,特定醫療器材的廣告內容,必須依據許可證或登錄的相關資訊為限,不得擅自添加或變更產品的效能、使用方法等內容。例如,某特定醫療器材的廣告中,不得宣稱具有超出許可證核准範圍的功效,並應詳細列明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等資訊。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確保廣告內容的準確性與合法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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