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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地址、文書、圖畫、消息、相貌、身分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檢舉人之物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有洩密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或其他法律處罰或懲處
  2. 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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