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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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理檢舉之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安全,於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 2.前項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受有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安全之行為或有發生之虞者,主管機關應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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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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