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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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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查驗:指對輸入醫療器材於輸入許可前,以逐批或抽批方式所為之查、檢驗。 二、查核:指由查驗人員依法執行品目、包裝外觀、標示或其他項目之檢查、核對。 三、檢驗:指於實驗室進行感官、化學、生物或物理性之檢查、化驗。 四、查驗機關:指辦理輸入醫療器材查驗之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之機關或委託之機關(構)。 五、報驗義務人:指醫療器材之輸入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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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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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義務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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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查驗:指對輸入醫療器材於輸入許可前,以逐批或抽批方式所為之查核、檢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