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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受託機構辦理教育訓練之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不定期查;受託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 受託機構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認證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之,並終止委託訓練行政契約
  3. 受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廢止其認證,並終止委託訓練行政契約: 一、受託辦理訓練課程項目,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二、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之期限、內容或方式上傳資料,或上傳之資料虛偽不實。 三、違反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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