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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醫療器材技術人員教育訓練之認證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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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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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受託機構辦理技術人員教育訓練,其訓練課程項目,應符合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五條及第十一條
規定。
受託機構應於每次教育訓練課程結束之次日起七日內,將參加訓練人員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課程項目及時數,上傳至中央
主管機關
指定之資訊系統。
受託機構執行前二項委託事項之相關文件、資料,應保存三年;其涉及
個人資料
者,應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
相關規定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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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醫療器材技術人員教育訓練之認證及管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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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醫療器材商檢查之認證及管理 §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23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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