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第 5 條
- 1.受託機構辦理技術人員教育訓練,其訓練課程項目,應符合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十一條規定。
- 2.受託機構應於每次教育訓練課程結束之次日起七日內,將參加訓練人員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課程項目及時數,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 3.受託機構執行前二項委託事項之相關文件、資料,應保存三年;其涉及個人資料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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