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人或團體受託辦理技術人員教育訓練前,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證: 一、依法立案或登記滿三年之證明文件。 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就辦理訓練品質及績效,評核達「通過」等級以上或「合格」之證明文件、資料。
- 前項申請文件、資料有不完備,其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駁回。
- 第一項申請,經審查通過及核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認證證明文件及委託同意書。
- 前項認證證明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人或團體名稱及地址。 二、認證範圍。 三、認證有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