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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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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人或團體受託辦理技術人員教育訓練前,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證: 一、依法立案或登記滿三年之證明文件。 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就辦理訓練品質及績效,評達「通過」等級以上或「合格」之證明文件、資料。
  2. 2.前項申請文件、資料有不完備,其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駁回
  3. 3.第一項申請,經審查通過及核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認證證明文件及委託同意書。
  4. 4.前項認證證明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人或團體名稱及地址。 二、認證範圍。 三、認證有效期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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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認證名詞
  • 名詞
  • 駁回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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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第 4 條規定:「法人或團體受託辦理技術人員教育訓練前,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