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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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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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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主管機關
依本法
第七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技術人員教育訓練及醫療器材商檢查事項時,雙方之權利、義務,應以
行政契約
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七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委託
法人
或團體辦理前項受託事項時,應按個別受託事項,由法人或團體依本辦法規定申請
認證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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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醫療器材技術人員教育訓練之認證及管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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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醫療器材商檢查之認證及管理 §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23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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