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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7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關於技術人員之教育訓練、醫療器材之查驗登記審查、證明文件之發、臨床試驗審查及查核、廣告審查、嚴重不良事件通報、醫療器材商檢查或普查等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或經認證法人或團體辦理。
  2. 前項委任或委託事項,除教育訓練外,受託者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其委託、認證、利益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第一項認證工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其委任、委託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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