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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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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技術人員自製造業或販賣業者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辦理登記之日起,每年應接受八小時繼續教育訓練;屆期未完成訓練者,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製造業或販賣業者限期辦理技術人員變更登記;屆期未辦理者,依本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罰。
  2. 2.前項繼續教育訓練,包括下列課程: 一、醫療器材相關法令。 二、醫療器材品質管理。 三、醫療器材違規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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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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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技術人員自製造業或販賣業者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辦理登記之日起,每年應接受八小時繼續教育訓練;屆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