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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技術人員自製造業或販賣業者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辦理登記之日起,每年應接受八小時繼續教育訓練;屆期未完成訓練者,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製造業或販賣業者限期辦理技術人員變更登記;屆期未辦理者,依本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罰。
  2. 前項繼續教育訓練,包括下列課程: 一、醫療器材相關法令。 二、醫療器材品質管理。 三、醫療器材違規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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