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13 條
- 1.非醫療器材商,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為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所定之業務。
- 2.申請為醫療器材商者,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 3.醫療器材商應於登記處所製造、販賣或供應醫療器材;其分設製造場所或營業處所者,應依前項規定各別辦理醫療器材商登記,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免各別辦理營業處所販賣業許可執照或於登記處所販賣或供應醫療器材。
- 4.第二項申請醫療器材商,如非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需檢附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
- 5.第二項之醫療器材商,應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之規定加入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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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3條的釋義如下: 1. 根據此法第13條第1項,一般非醫療器材商,除非另有規定,不得從事第10條與第11條所規定之業務。這表示非相關企業不得進行醫療器材相關業務。 2. 根據法條第13條第2項,申請成為醫療器材商的個人或企業需通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核准登記,並取得許可執照後,才能開始經營;如果登記事項有變更,也必須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例如,一家公司若要更改其經營的醫療器材產品種類,就需要進行變更登記。 3. 第13條第3項規定了醫療器材商應當在登記處所製造、販賣或供應醫療器材的情況;如果醫療器材商有分設製造場所或營業處所,則需分別辦理醫療器材商登記,除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免除辦理營業處所販賣業許可執照。 4. 根據第13條第4項,申請成為醫療器材商的個人或企業,如無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需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 5. 依照第13條第5項,申請成為醫療器材商的個人或企業,也需要根據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的規定加入同業公會。 參考資料包括法務部法規資料庫及司法院裁判書資料庫中的相關判決書、法律解釋或官方解釋文件,以及相關法律文獻和修訂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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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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