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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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對於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3條的釋義如下: 1. 根據此法第13條第1項,一般非醫療器材商,除非另有規定,不得從事第10條與第11條所規定之業務。這表示非相關企業不得進行醫療器材相關業務。 2. 根據法條第13條第2項,申請成為醫療器材商的個人或企業需通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核准登記,並取得許可執照後,才能開始經營;如果登記事項有變更,也必須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例如,一家公司若要更改其經營的醫療器材產品種類,就需要進行變更登記。 3. 第13條第3項規定了醫療器材商應當在登記處所製造、販賣或供應醫療器材的情況;如果醫療器材商有分設製造場所或營業處所,則需分別辦理醫療器材商登記,除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免除辦理營業處所販賣業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非名詞
- 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工業團體法法規
- 商業團體法法規
- 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10 條條文
- 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11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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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