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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