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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4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暫停、終止或廢止其委託或認證;經終止委託或廢止認證者,一年內不得再接受委託或重新申請認證: 一、依本法受託辦理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違反依第八條第六項所定之管理規定。 二、依本法認證之檢驗機構、法人或團體,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認證管理規定。 三、依本法受託辦理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證,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委託認證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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