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暫停、終止或廢止其委託或認證;經終止委託或廢止認證者,一年內不得再接受委託或重新申請認證: 一、依本法受託辦理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違反依第八條第六項所定之管理規定。 二、依本法認證之檢驗機構、法人或團體,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認證管理規定。 三、依本法受託辦理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證,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委託認證管理規定。
重點摘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之1規範受託驗證與認證機構違規的罰則,可處三萬至三百萬元罰鍰,情節重大得終止委託或廢止認證,一年內不得再申請。
Q · 驗證機構亂發合格標章,政府能罰它嗎?
可罰,依食安法 48-1 處 3 萬至 300 萬罰鍰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之1,受政府委託辦理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驗證、或受認證的檢驗機構、法人團體,若違反相關管理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暫停、終止或廢止其委託或認證,經終止或廢止者一年內不得再接受委託或重新申請。處罰對象是把關失職的中間機構,而非僅食品業者本身。
你可能不知道,政府其實沒有自己做完所有食安檢驗。很多檢驗機構、驗證機構是政府委託或認證的「外包單位」。這條法律就是專門盯著這些「外包單位」的。如果這些受委託辦理驗證或認證的機構亂搞,中央主管機關可以直接處三萬到三百萬罰鍰,情節重大還能終止委託、廢止認證,而且一年內不准再申請。這條的意義在於:消費者吃下肚的食品安全,不只靠工廠自己把關,還靠一整條認證鏈的可信度。如果驗證機構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讓不合格食品掛上「驗證通過」的標章,整個食安體系等於從中間斷掉。這條就是維繫這條鏈不斷的最後一道閘門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之1為食品安全監管的罰則條文,將處罰對象從食品業者擴張至受政府委託或認證的驗證機構、檢驗機構與認證法人團體,對違反管理規定者課以罰鍰、暫停、終止委託或廢止認證等行政處分,構成食安監管「守門人責任」的制度基礎。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這要看主管機關的處分內容。實務上常會要求受影響的食品業者重新由其他合格機構驗證,原證書視情況失效或進入觀察期。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的公司持有由被廢止機構發的證書,不要等主管機關通知,主動聯繫食藥署確認狀態並準備轉換到其他驗證機構。
看處分嚴重度。若是罰鍰但未終止委託,理論上仍可繼續執行現有合約;但若是終止委託或廢止認證並附加一年內不得再申請,等於被踢出政府委託名單一年。內行人提示:即使只是罰鍰未到終止程度,該紀錄也會影響後續政府採購評選的信譽評分。
罰的是受政府委託辦理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驗證的機構、受認證的檢驗機構與認證法人團體,不是直接罰食品工廠或餐廳。內行人提示:這是食安監管從處罰行為人,進化到處罰守門失職者的關鍵條文。
罰受政府委託辦理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驗證的機構、受認證的檢驗機構與認證法人團體,不是直接罰食品工廠或餐廳。
政府將部分食安驗證、認證業務委外給民間專業機構執行,這些代行公權力的單位即受本條規範。
第一款罰衛生安全管理驗證機構、第二款罰受認證的檢驗機構、第三款罰受託辦理檢驗機構認證者。
48-1 是行政罰(罰鍰、廢止認證),第49條等才是刑事責任(有期徒刑、罰金),兩者可能併行。
主動聯繫食藥署確認證書狀態,準備轉換至其他合格驗證機構,維持主動合規形象。
向衛福部食藥署查詢該機構的核可資格與裁處紀錄,作為合作前的盡職調查。
法律未明定,由主管機關依違規態樣、影響範圍、是否累犯與危害程度個案裁量。
自終止委託或廢止認證處分生效日起算一年,期間不得再接受委託或重新申請認證。
48 條罰食品業者本身的違規,48-1 條罰受託把關的驗證、認證中間機構,處罰對象不同。
| 款別 | 處罰對象 | 違反依據 |
|---|---|---|
| 第一款 | 受託辦理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機構 | 第八條第六項管理規定 |
| 第二款 | 經認證之檢驗機構、法人或團體 | 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認證管理規定 |
| 第三款 | 受託辦理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證者 | 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委託認證管理規定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暫停、終止或廢止其委託或認證;經終止委託或廢止認證者,一年內不得再接受委託或重新申請認證: 一、依本法受託辦理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違反依第八條第六項所定之管理規定。 二、依本法認證之檢驗機構、法人或團體,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認證管理規定。 三、依本法受託辦理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證,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委託認證管理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針對違反第八條第六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相關管理辦法者,增訂其罰則。
一、本條新增。 二、針對違反第八條第六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相關管理辦法者,增訂其罰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