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有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除依第五十二條規定處理外,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
- 前項公告禁止之產品為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者,得一併廢止其許可。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5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