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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有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除依第五十二條規定處理外,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
  2. 前項公告禁止之產品為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者,得一併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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