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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但有關公司、商業或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之廢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勒令歇業處分確定後,移由工、商業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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