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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營養諮詢機構收取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2. 營養諮詢機構不得違反其所定之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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