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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營養師公會之設立,應由該省內縣(市)營養師公會五個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之同意組織之;其縣(市)公會不滿五單位者,得聯合二個以上之省共同組織之。
立法理由規定省營養師公會組織之條件。
營養諮詢機構收取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營養諮詢機構不得違反其所定之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相關法例,規定營養諮詢機構收取費用應開給一定收據,並不得超額或擅立名目收費,以維諮詢人權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規定省營養師公會組織之條件。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相關法例,規定營養諮詢機構收取費用應開給一定收據,並不得超額或擅立名目收費,以維諮詢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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