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諮詢機構之廣告不得誇大不實。
根據所引述的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 項及第32條第1項規定,廣告內容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並且對違規行為有罰鍰規定。針對此條法規,可以舉例如上述案例中的廣告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的情況,根據負責衛生管理的相關機構所訂定的解釋性行政規則,進行認定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的標準。同時反映出營養諮詢機構的廣告不得誇大不實的原則。
全國營養師公會聯合會之設立,應由省或直轄市營養師公會七個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之同意組織之;但在動員戡亂時期,不足法定單位發起組織時,得由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衛生署同意後核准設立之。
立法理由規定全國營養師公會聯合會組織之條件。
全國營養師公會聯合會應由省或直轄市營養師公會三個以上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但經內政部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同意後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配合動員戡亂時期之終止而修正。 二、將「過半數」修正為「三個以上」。
營養諮詢機構之廣告不得誇大不實。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免營養諮詢機構以誇大不實廣告誤導民眾,爰增訂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規定全國營養師公會聯合會組織之條件。
一、配合動員戡亂時期之終止而修正。 二、將「過半數」修正為「三個以上」。
一、本條新增。 二、為免營養諮詢機構以誇大不實廣告誤導民眾,爰增訂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