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營養師公會之設立,由在該管區域內執業營養師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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