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立案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改組;已立案之省營養師公會應併辦理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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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立案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改組;已立案之省營養師公會應併辦理解散。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已將省營養師公會組織規定刪除,惟目前已存在之臺灣省營養師公會,亦宜有所安排,爰增訂之,以為過渡。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已將省營養師公會組織規定刪除,惟目前已存在之臺灣省營養師公會,亦宜有所安排,爰增訂之,以為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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