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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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理檢舉之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安全,於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 2.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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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第10條,針對受理檢舉案件的各級主管機關,當需要保護檢舉人的安全時,可以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保護,以確保檢舉人的安全。同時,如果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遭受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行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當依法洽請警察機關處理,以保障檢舉人的權益和安全。 至於相關案例,如果檢舉人因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檢舉而受到威脅或恐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當依法洽請警察機關介入保護檢舉人的安全。例如,檢舉人因揭露食品安全問題而遭到商家打壓或恐嚇,主管機關可以請求警察協助保護檢舉人的安全,並進行相應的處理。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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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