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4.06.03
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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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規定案件時,得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及地址。 二、被檢舉人姓名與地址,或被檢舉公司(商號)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三、涉嫌違反本法規定之具體事項、違規地點、相關資料或可供調查之線索。
-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檢舉人無法查明者,得免敘明。
- 以言詞檢舉者,應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紀錄,並與檢舉人確認其檢舉內容。
- 受理檢舉機關對檢舉事項無管轄權者,應於確認管轄機關後七日內移送該機關,並通知檢舉人。
主管機關對前條之檢舉,應迅速確實處理,並將處理情形於三十日內,通知檢舉人。
檢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匿名或姓名不實。
二、無具體內容。
三、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已發覺違反本法規定之案件。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分別檢舉案件而有相同部分者,其獎金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
- 受理檢舉之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安全,於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 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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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4.06.03,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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