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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發給檢舉人至少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二十之獎金;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規定者,得發給檢舉人至少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五十之獎金。
  2. 前項獎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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