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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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第 5 條,根據該法規,主管機關在檢舉內容或查獲案件貢獻程度達一定程度時,可以另外發給檢舉人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獎金,如果檢舉人是被檢舉人的受僱人,獎金上限可以提高至四百萬元。這些獎金可以在行政罰鍰處分書送達或檢察機關起訴後發給。地方主管機關的獎金由其預算支應,而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也可以補助。而中央主管機關發放的獎金則由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 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如果檢舉人提供了重大違規情事的情報,並且這些情報對調查案件有重大貢獻,那麼主管機關可以考慮發給檢舉人相應的獎金,最高可達四百萬元。這樣的獎勵可以激勵民眾積極參與食品安全監督,從而提高整體的食品安全水平。
- 主管機關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條文
- 行政罰名詞
- 送達名詞
- 起訴名詞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49 條條文
- 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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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