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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得發給前條獎金外,主管機關得視檢舉內容及對案件查獲之貢獻程度,另發給檢舉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之獎金;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其獎金上限得提高至新臺幣四百萬元: 一、犯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 二、其他重大違規情事。
  2. 前項獎金,得於該檢舉案件之行政罰鍰處分書送達或檢察機關起訴後發給之。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第一項獎金,由其編列預算支應;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並得酌予補助。
  4. 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第一項獎金,由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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