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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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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得發給前條獎金外,主管機關得視檢舉內容及對案件查獲之貢獻程度,另發給檢舉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之獎金;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其獎金上限得提高至新臺幣四百萬元: 一、犯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 二、其他重大違規情事。
  2. 2.前項獎金,得於該檢舉案件之行政罰鍰處分書送達或檢察機關起訴後發給之。
  3.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第一項獎金,由其編列預算支應;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並得酌予補助。
  4. 4.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第一項獎金,由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第 5 條,根據該法規,主管機關在檢舉內容或查獲案件貢獻程度達一定程度時,可以另外發給檢舉人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獎金,如果檢舉人是被檢舉人的受僱人,獎金上限可以提高至四百萬元。這些獎金可以在行政罰鍰處分書送達或檢察機關起訴後發給。地方主管機關的獎金由其預算支應,而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也可以補助。而中央主管機關發放的獎金則由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 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如果檢舉人提供了重大違規情事的情報,並且這些情報對調查案件有重大貢獻,那麼主管機關可以考慮發給檢舉人相應的獎金,最高可達四百萬元。這樣的獎勵可以激勵民眾積極參與食品安全監督,從而提高整體的食品安全水平。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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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第 5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得發給前條獎金外,主管機關得視檢舉內容及對案件查獲之貢獻程度,另發給檢舉人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