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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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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之內容,其宣稱之保健效能不得超過許可範圍,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之內容。
  2. 2.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涉及醫療效能之內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4條,健康食品的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的內容,並且宣稱的保健功效不得超過許可範圍,必須依中央主管機關的查驗登記內容。同時,健康食品的標示或廣告不得涉及醫療效能的內容。 由於在參考資料中並沒有相關的第14條條文內容和相關範例,我無法提供符合要求的回答。 (參考資料中未提及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4條,因此無法提供依據和相關的範例。)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80114 制定)

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及超過許可範圍之內容。   健康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廣告。

立法理由一、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內容必須真實、明確,並且在許可範圍之內。   二、第二項明訂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涉及醫療效能。

(0950428 修正)

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之內容,其宣稱之保健效能不得超過許可範圍,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之內容。   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涉及醫療效能之內容。

立法理由一、明訂條文之規範主體為「健康食品」。   二、明訂健康食品之標示及廣告範圍,應依查驗登記內容為主,不得超過許可範圍。

  • 主管機關名詞
(0880114 制定)

一、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內容必須真實、明確,並且在許可範圍之內。   二、第二項明訂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涉及醫療效能。

(0950428 修正)

一、明訂條文之規範主體為「健康食品」。   二、明訂健康食品之標示及廣告範圍,應依查驗登記內容為主,不得超過許可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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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14 條規定:「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之內容,其宣稱之保健效能不得超過許可範圍,並應依中央主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