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13 條,其主要是針對健康食品的標示事項進行規定,該條規定了十一項應在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顯著標示的事項,包括品名、淨重、有效日期、廠商名稱等。此外第二款也指出了標示方式和內容需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先前提供的資料,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13 條中明確規定了健康食品應該標示的內容,並提及了標示方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在實務操作中將有助於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並確保相關健康食品的品質和安全性。 參考資料: -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13 條 - 衛生署食字第0920048800號函釋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其重量或容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之名稱。 四、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 五、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 六、核准之功效。 七、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 八、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及其他必要之警語。 九、營養成分及含量。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第九款之標示方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健康食品之標示方式及標示內容。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明定健康食品標示及營養成分標示之標準格式。 三、依第七條規定,申請查驗登記時,即須一併檢附標示資料。 四、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營養成分之標示方式和內容,以利廠商遵循。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 六、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 七、核准之功效。 八、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 九、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可能造成健康傷害以及其他必要之警語。 十、營養成分及含量。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第十款之標示方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使食品標示管制齊一化,爰參酌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修訂本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要求健康食品應為顯著標示,包括:其內容物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淨重、容量或數量;混合兩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以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 二、修第九項。健康食品性質雖有保健功效,然可能造成健康傷害,應補充註明食用時可能造成健康之傷害,以免民眾輕忽健康食品之風險。
一、健康食品之標示方式及標示內容。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明定健康食品標示及營養成分標示之標準格式。 三、依第七條規定,申請查驗登記時,即須一併檢附標示資料。 四、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營養成分之標示方式和內容,以利廠商遵循。
一、為使食品標示管制齊一化,爰參酌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修訂本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要求健康食品應為顯著標示,包括:其內容物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淨重、容量或數量;混合兩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以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 二、修第九項。健康食品性質雖有保健功效,然可能造成健康傷害,應補充註明食用時可能造成健康之傷害,以免民眾輕忽健康食品之風險。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