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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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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 六、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 七、准之功效。 八、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 九、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可能造成健康傷害以及其他必要之警語。 十、營養成分及含量。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2. 2.第十款之標示方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13 條,其主要是針對健康食品的標示事項進行規定,該條規定了十一項應在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顯著標示的事項,包括品名、淨重、有效日期、廠商名稱等。此外第二款也指出了標示方式和內容需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先前提供的資料,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13 條中明確規定了健康食品應該標示的內容,並提及了標示方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在實務操作中將有助於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並確保相關健康食品的品質和安全性。 參考資料: -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13 條 - 衛生署食字第0920048800號函釋

立法沿革 2

(0880114 制定)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其重量或容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之名稱。   四、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   五、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   六、核准之功效。   七、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   八、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及其他必要之警語。   九、營養成分及含量。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第九款之標示方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健康食品之標示方式及標示內容。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明定健康食品標示及營養成分標示之標準格式。   三、依第七條規定,申請查驗登記時,即須一併檢附標示資料。   四、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營養成分之標示方式和內容,以利廠商遵循。

(1061229 修正)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   六、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   七、核准之功效。   八、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   九、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可能造成健康傷害以及其他必要之警語。   十、營養成分及含量。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第十款之標示方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使食品標示管制齊一化,爰參酌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修訂本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要求健康食品應為顯著標示,包括:其內容物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淨重、容量或數量;混合兩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以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   二、修第九項。健康食品性質雖有保健功效,然可能造成健康傷害,應補充註明食用時可能造成健康之傷害,以免民眾輕忽健康食品之風險。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80114 制定)

一、健康食品之標示方式及標示內容。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明定健康食品標示及營養成分標示之標準格式。   三、依第七條規定,申請查驗登記時,即須一併檢附標示資料。   四、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營養成分之標示方式和內容,以利廠商遵循。

(1061229 修正)

一、為使食品標示管制齊一化,爰參酌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修訂本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要求健康食品應為顯著標示,包括:其內容物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淨重、容量或數量;混合兩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以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   二、修第九項。健康食品性質雖有保健功效,然可能造成健康傷害,應補充註明食用時可能造成健康之傷害,以免民眾輕忽健康食品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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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13 條規定:「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