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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經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標示、廣告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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