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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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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 2.前項行為一年內再違反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3. 3.第一項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2條,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可以解釋如下: 第一款: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者,將會被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這表示對於違反該條所規定的行為,將會面臨經濟上的處罰。 舉例:金童企業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致危害人體健康,被處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貳萬伍仟元。 第二款:同一年內再次違反者,將面臨更高的罰鍰,為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並可能會被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這顯示了對於重複違反法規者將會面臨更嚴厲的處罰。 舉例:金童企業有限公司與潘淑蘭因再次共同犯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4條第1項之違反,分別被處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有期徒刑貳月,並扣案相關物品。 第三款:對於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將會面臨更嚴厲的刑罰,包括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金,並有可能被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這條款強調了對於危害公共健康的行為,將會面臨更加嚴重的法律制裁。 綜上所述,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2條針對違反法規的行為,提出了不同程度的罰則,並在第二款和第三款中強調了對於重複違法者和危害公共健康者的嚴懲,以保障公眾健康。

立法沿革 2

(0880114 制定)

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行為一年內再違反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撤銷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第一項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得撤銷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立法理由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為其所製造、輸入或販售之健康食品,涉及變質腐敗,染有病原菌、或摻偽假冒、逾保存期限等等各項情節,其可歸責性各自不同,若一概科以刑事處罰,不免失之草率。乃對單純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科以行政罰,並對一年內再犯者加重處罰。唯若因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導致危害人體健康者,則仍科以三年以下之刑罰。

(0910108 修正)

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行為一年內再違反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第一項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立法理由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撤銷」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0880114 制定)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為其所製造、輸入或販售之健康食品,涉及變質腐敗,染有病原菌、或摻偽假冒、逾保存期限等等各項情節,其可歸責性各自不同,若一概科以刑事處罰,不免失之草率。乃對單純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科以行政罰,並對一年內再犯者加重處罰。唯若因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導致危害人體健康者,則仍科以三年以下之刑罰。

(0910108 修正)

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撤銷」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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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2 條規定:「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前項行為一年內再違反者,處新臺幣九萬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