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前項行為一年內再違反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 第一項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2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