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六 章 罰則
>
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
: 一、違反
第十條
之規定。 二、違反
第十一條
之規定。 三、違反
第十三條
之規定。
前項行為一年內再違反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
廢止
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第一項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罰金
,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健康食品之許可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健康食品之安全衛生管理 §1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健康食品之標示及廣告 §1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健康食品之稽查及取締 §16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21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30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