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健康食品管理法23

快速跳轉
  1. 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之規定。 二、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 三、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
  2. 2.前項行為一年內再違反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3. 3.第一項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立法沿革 2

(0880114 制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者。   三、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者。   前項行為一年內再違反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撤銷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第一項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得撤銷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立法理由本法第十條規定要求健康食品製造應符合良好作業規範;第十一條要求健康食品包裝應符合衛生標準;第十三條要求健康食品標示應注意事項,因業者製造、輸入、經銷健康食品,已受主管機關設立許可登記之約束,其違反此三項規定之行為,僅係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因此採行政處罰。唯若該等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則仍採刑事處罰。

(0910108 修正)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之規定。   二、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   三、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   前項行為一年內再違反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第一項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撤銷」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0880114 制定)

本法第十條規定要求健康食品製造應符合良好作業規範;第十一條要求健康食品包裝應符合衛生標準;第十三條要求健康食品標示應注意事項,因業者製造、輸入、經銷健康食品,已受主管機關設立許可登記之約束,其違反此三項規定之行為,僅係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因此採行政處罰。唯若該等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則仍採刑事處罰。

(0910108 修正)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撤銷」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健康食品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3 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之規定。 二、違反第十一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