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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之規定。 二、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 三、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
  2. 前項行為一年內再違反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3. 第一項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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