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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為之一,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者。 三、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者。 前項行為一年內再違反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撤銷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第一項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得撤銷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立法理由本法第十條規定要求健康食品製造應符合良好作業規範;第十一條要求健康食品包裝應符合衛生標準;第十三條要求健康食品標示應注意事項,因業者製造、輸入、經銷健康食品,已受主管機關設立許可登記之約束,其違反此三項規定之行為,僅係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因此採行政處罰。唯若該等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則仍採刑事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之規定。 二、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 三、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 前項行為一年內再違反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第一項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撤銷」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本法第十條規定要求健康食品製造應符合良好作業規範;第十一條要求健康食品包裝應符合衛生標準;第十三條要求健康食品標示應注意事項,因業者製造、輸入、經銷健康食品,已受主管機關設立許可登記之約束,其違反此三項規定之行為,僅係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因此採行政處罰。唯若該等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則仍採刑事處罰。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撤銷」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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